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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信案例丨假笔案成功收官,主犯缓刑,从犯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05-2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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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办案经过

2023年12月,李氏二兄弟从广东赶来潮信律所,与本所的韩超律师、朱志鹏律师讨论具体的案件情况。在了解到韩超律师团队曾经办过多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后,基于对团队律师的信任,李氏二兄弟最终决定委托。李某某1委托韩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李某某2委托朱志鹏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李某某1(哥哥)在淘宝及淘特平台上五家店铺销售假冒斑马、百乐等品牌商品的犯罪事实。李某某2(弟弟)帮助李某某1负责将上述已销售的假冒品牌的商品打包发货。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为200万余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1销售金额的认定及现行法律的规定,李某某1极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韩超律师团队不放弃任何一个辩护机会,接受委托后,制定了详细的辩护策略,成功将李某某1的销售金额从200万余元降低为60万余元。具体办案经过如下:

李某某1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韩超律师发现,李某某1经营的某商铺销售的百乐笔、斑马笔基本上都是正品且上游的商家获得了品牌授权,但是却被公安机关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韩超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内容包括某店铺线上或者线下的付款记录、进货单、以及上游的主体授权信息资料、主体身份资料。在韩超律师的建议下,李某某1提前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韩超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向检察院再次提交了某商铺销售的百乐笔为正品的证据,如线上及线下的付款记录、进货单、以及上游的主体授权信息资料、主体身份资料,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在韩超律师的努力下,检察官最终采纳了该建议,扣除正品对应的销售金额后,李某某1的实际销售金额为60万余元元,待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并向法院提出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韩超律师针对李某某1案提出了销售金额整体偏低、退出违法所得、已经预缴罚金、初犯、认罪认罚等辩护观点,均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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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2的办案经过

接受李某某2的委托后,朱志鹏律师积极阅卷。阅卷之后,朱志鹏律师发现,李某某2在本案中只是从犯,李某某2与李某某1为亲属关系,只是帮忙做打包、发货工作的辅助性工作,并无领取工资的行为,收入主要其他正当工作获取。

同时,在李某某1销售金额总体偏小的情况下,李某某2的罪行只会更轻。李某某2参与销售的金额为20万元,待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

本案中,李某某2的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下,且为从犯,无任何获利,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审查起诉阶段,朱志鹏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李某某2的犯罪情节,表达自己的辩护观点。在朱志鹏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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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办案结果

2024年4月1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2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李某某2也无须缴纳任何罚金。

 2024年4月1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03办案心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关键。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并非完全准确,往往可能遗漏了大量的关键证据,如销售的是正品、取得了品牌方授权等。本案中,韩超律师团队抓住公安机关办案漏洞,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上游商家取得商品授权的关键证据,李氏二兄第销售的物品中,存在真货的情况,成功的将李某某1的销售金额由200万余元降至为60万余元。

04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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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201716353

电子邮箱:hanchao_cx@163.com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 学士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硕士

职务:

上海潮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刑事案件部负责人

上海市潮汕商会特聘法律顾问

上海市多家潮汕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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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721688866

教育背景:

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  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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